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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HRPP共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下临床试验管理共识(1.0版)
来源: | 作者:泰成耀中 | 发布时间:2020-02-01 | 412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0年新年以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牵动着每一个中国人的心,全国30个省相继宣布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防控,响应党中央和政府的号召,不去、少去公共场所、人群聚集的地方,减少传播的风险,这也很可能影响到临床试验的顺利实施,深入讨论如何积极应对尤为必要。

2020年新年以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牵动着每一个中国人的心,全国30个省相继宣布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防控,响应党中央和政府的号召,不去、少去公共场所、人群聚集的地方,减少传播的风险,这也很可能影响到临床试验的顺利实施,深入讨论如何积极应对尤为必要。为此,中国临床研究能力提升与受试者保护高峰论坛(CCHRPP)组委会邀请了多位临床试验行业的资深专家,组成工作委员会,讨论并达成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下临床试验管理的共识,供从业人员参照实施。


 


一、整体原则


响应党中央和政府号召,遵循国家卫健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防控要求为整体原则。


 


二、核心准则 


受试者和研究人员安全应放在首位。根据已知的信息,人群普遍易感,且老年人及有基础疾病者感染后病情较重,临床试验执行的一切措施都应以保护受试者安全为准则。


 


应评估临床试验的方案实施是否会受到疫情的明显影响,如果是,必要时应启动方案修正;若否,应尽量遵循原方案实施。


 


三、基本策略


鉴于疫情控制的需要,应尽量减少人员的流动,尽可能降低疾病传播风险。建议暂缓临床试验患者筛选工作,根据研究中心实际情况可开展相关流程或审核工作,类似生物等效性试验需要进行集体筛选、集体入组的临床试验,建议暂缓开展。


 


临床试验各方应尽量依托互联网,利用信息化平台技术,尽可能采取远程协同办公的方式,达到临床试验管理的目的,减少临床试验相关人员的流动,降低疾病传播风险。


 


四、工作开展


1. 受试者关注


◢通过多种途径(如电话、微信等其他即时通讯方式)保持与受试者密切联系,频率应高于临床试验方案本身要求的频率,了解受试者健康状况,提醒受试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防护措施。


 


◢确认受试者是否有疫情高发区域居住史或旅行史,是否有确诊或疑似感染人群接触史,或发热门诊就诊史,必要时提醒受试者及时进行隔离或就诊。


 


2. 受试者访视


◢必要时选择远程随访,通过电话、微信等其他即时通讯方式与受试者联系,了解受试者相关状况,予以相应的医疗指导,并指导用药。提醒受试者主动保持与研究医生的联系,主动反馈个人的健康状况及用药信息等。


 


◢确实需要进行相关检查的,采取就近原则,常规检查建议在当地社区卫生机构进行。需要进行特殊检查时,研究中心所在地本市区的受试者,可前往研究中心进行相关检查;非研究中心所在地本市区的受试者,遵循就近原则下,优先选择次序为:参加同一临床试验的其他医院(避免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有GCP资质的其他医院,以上都无法满足时,前往能够满足检查需要的其他医院。


 


◢临床试验方案要求进行中心实验室检查项目,确实存在执行困难的,可采用当地实验室检查。


 


 ◢对于当下确实无法完成的特殊检查项目,可作为超窗或数据缺失处理,在条件允许或疫情过后尽快进行补充检查;并做好相应方案违背(PD)的记录和说明,以便核查时的解释。


 


◢任何前往医院进行访视的情况,应做好登记和记录,以备后续可追查。


 


3. 研究用药


◢可以邮寄的药物,可通过有运输资质的快递公司邮寄,在邮寄过程中应确保药物保存条件符合要求。


 


◢研究中心药物管理人员应进行药物邮寄登记,并与受试者联系确认研究药物的签收,确认研究药物接收时的药物保存状态,温控及包装均符合要求,同时做好相关记录存档。


 


◢无法通过邮寄的研究用药,如注射剂、毒、麻、精神类药物,或受试者选择前往研究中心进行给药时,应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其他途径提前与受试者预约,确认受试者个人健康状况符合来中心随访的要求,并嘱咐受试者做好个人防护措施,按时到达。


 


◢研究中心应安排独立的洁净区域(或远离感染区域)进行受试者随访给药,需要住院随访的受试者,研究中心应尽量安排独立的病房专门用于受试者随访住院,避免交叉感染;随访区域或病房应常通风换气,并定时消毒。


 


◢合理预约时间,避免受试者集中访视,防止交叉感染。


 


4. 安全性信息


◢详细了解受试者合并疾病和用药情况,尤其涉及到受试者可能使用到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相关的药物,提醒受试者保存好相关诊疗及用药记录,条件允许或疫情结束后带回研究中心存档。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感染病例,居家隔离不视作严重不良事件(SAE),但需要在医院隔离观察的受试者应视作SAE报告。考虑到不同区域医疗资源的充足程度不同,受试者接受的医疗措施不完全相同,例如有些区域要求症状较轻的疑似感染者在医院住院隔离观察(需要按照SAE报告),但有些区域症状相对严重一点的疑似感染者被建议采取居家隔离的措施(无需作为SAE报告)。


 


◢发生任何SAE,应提醒受试者及时就近进行治疗。必要时,研究医生与就诊医生沟通受试者参与临床试验的情况,协助就诊医生进行治疗。


 


5. 伦理审查


◢伦理审查作为受试者权益保护的核心手段之一,无法集中召开会议时,应依托互联网,利用信息化平台技术灵活安排会议形式或审查方式,例如通过网络或电话的形式召开会议,涉及到因疫情进行的方案修正或其他修正且受试者权益影响较小的,采用快速审查等,提高伦理审查效率。但伦理审查原则和标准不应改变,确保伦理委员会在受试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职责履行。


 


◢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的新药、诊断试剂或其他临床研究,本着快速应对的原则,伦理委员会应快速反应,采取紧急会议审查,或通过信息化技术(例如互联网平台、邮件、微信或其他即时通讯方式)在线限时审核,尽快给出审查意见;审查流程在遵循《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和《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基础上建议从简。


 


6. 临床监查


监查作为临床试验质量保证的重要环节,可以采取现场监查和中心化监查相结合的方式,降低监查人员前往中心频率。


 


◢在统计专家指导下,采用抽样监查,降低现场监查频率,疫情结束后可补充监查内容。


 


◢依托互联网,利用信息化平台技术,结合详细的操作指南,以及对研究者及时的培训和沟通指导,采用中心化监查。


 


◢受试者合格性、SAE,以及主要疗效和安全性评价指标应进行监查。


 


◢监查人员任何现场监查活动,均应登记备案。条件允许时,建议医院建立统一登记平台,以便需要时及时追查。


 


7. 合同审批


◢正在启动阶段(如正值伦理审批/合同审核阶段的研究),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继续开展相关审核或讨论等工作,减少因疫情引起的非必要的启动滞后。


 


◢正在开展的研究中,如有因应对疫情需要进行操作流程上的修改而导致的合同增补,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事后合同”原则,各方可协定流程修改早于合同增补进行操作。


 


8. 其他流程和审批


◢临床试验各项申请、资料的递交、审核和签收环节可通过互联网平台在线完成,例如申办方提交的资料更新备案申请等,由申办方相关人员在线提交,研究机构人员在线审核,确认后在线签收或审批。


 


◢涉及到多方审批的流程,可依托互联网平台建立在线审批流程。


 


9. 失访和脱落处理


◢鉴于疫情控制的需要,很可能会产生较多的PD,做好充分的记录和说明;同时,各方应共同努力,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如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尽可能及时获取试验相关数据和信息,减少病例脱落。


 


◢确因实际情况不能完成访视的,研究者应与申办方沟通,可暂时不视为脱落病例,按照访视缺失处理。有数据缺失的病例,可在数据审核阶段(盲态审核)结合统计专家及临床专家的意见,集中讨论该部分数据的使用。


 


◢研究者处置潜在的失访或脱落病例时,应首先从受试者安全角度进行考虑,对于因疾病治疗需要不能中断/终断治疗的受试者,应尽可能协调临床资源予以保障。对于不影响受试者安全,但可能引起试验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试验操作,建议考虑延缓处置,并记录PD;伦理委员会审查此类PD时,不应判定为研究者的执行问题而要求对研究者进行额外的GCP培训,应关注后续随访中的受试者安全以及相关数据是否得到恰当的处理。


 


五、疫情防护


疫情期间,应充分做好临床试验相关人员的防护措施,尤其需要接待受试者或申办方等其他试验参与方的研究中心人员,包括研究医生、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伦理委员会及试验药房等机构人员。


 


1.申办方、CRO、SMO或其他临床试验参与人员,应该尽量依托互联网技术,利用信息化平台等多个途径协同开展相关工作,尽可能减少前往研究中心现场办公。


 


2. 必须前往研究中心时,应提前预约,确认前往研究中心人员14天内是否有疫情高发区域居住史或旅行史,或发热门诊就诊史,是否有感染或疑似感染人群接触史,并做好登记,以备后续追溯。疫情结束前,禁止发热、14天内有疫情高发区域居住史或旅行史,或发热门诊就诊史,或有与确诊感染病例密切接触史的人员前往研究中心。


 


3. 前往研究中心时,包括受试者或其他试验相关人员,应采取充分的防护措施,必须佩带口罩,并按照医院疫情防控的要求进行预检分诊或体温测量。避免在医院的发热门诊区域走动,尽量缩小在医院的活动范围。同时应定期监测体温。


 


4. 研究中心人员,包括研究医生、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伦理委员会及试验药房等机构人员,在接待来访受试者或其他试验人员时,应首先确认来访人员无发热、14天内无疫情高发区域居住或旅行史、或发热门诊就诊史,无与确诊感染病例密切接触史,确定为非感染或疑似感染人员。同时做好充分的个人防护工作,必须佩带口罩,必要时穿隔离衣,并按照规定的使用时限更换,如无标示建议不超过4小时,口罩潮湿或遇飞沫、血液、体液污染后应及时更换。


 


5. 所有试验相关人员,在研究中心开展工作时,应根据医院对低、中、高不同风险区域的防护要求,充分做好防护措施。


 


六、各方沟通


疫情期间,临床试验参与各方应保持密切的沟通,可通过信息化技术、互联网平台等多个途径,及时互通信息,确保各方即时、同频率地了解试验实际进展情况。


 


1.研究者应设法确保受试者能够将疾病发展及用药情况及时告知。


 


2. 研究者在了解受试者实际情况后,应及时给予医学指导。


 


3. 其他临床试验参与方,例如申办方、CRO或SMO等,可通过信息化平台等多个路径及时了解临床试验的进展情况,并反馈至研究中心。


 


4. 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方,比如稽查单位,可通过信息化平台等多个路径及时了解试验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相关方反馈可能存在的质量风险。


 


5. 需要沟通但不能现场交流时,各方应通过电话或网络会议形式及时沟通,并做好记录。


 


七、文件记录


疫情期间,所有临床试验相关常规操作均应做好详细的记录,并完整保存、归档。条件允许时,临床试验参与各方尽量通过信息化技术,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多个途径,及时反馈相关信息,以便各方能够及时了解受试者及试验进展情况,必要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1.详细记录与受试者的沟通,每次沟通都应有书面的沟通报告,包括沟通的时间、途径,及沟通的内容,并及时反馈至临床试验相关方。


 


2. 受试者实行远程随访时,应详细记录该次随访的背景说明及随访方式和内容,包括受试者反馈及研究者对受试者的医疗措施等,尤其关注受试者在此期间的AE及合并用药情况,做好详细记录并归档。


 


3. 受试者在非研究中心进行访视时,研究医生应与当时的访视医生进行直接的沟通,详细说明受试者参加的临床试验情况,并介绍访视的各项要求,以便访视医生尽可能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的要求进行访视。同时,应提醒受试者完整收集并保存好各项记录;条件允许时,请受试者将在外院的访视情况尽可能及时反馈至研究者,以便研究者及时了解受试者情况或采取必要的措施。疫情结束后,受试者应将各相关文件、记录完整地带回研究中心归档。


 


4. 需要向受试者邮寄药物时,试验药物管理人员应详细记录背景情况,说明邮寄药物的必要性,并有书面文件确认承运单位的资质及运输条件的合格性。同时,应详细记录邮寄药物的批号、规格和数量,以及运输单号;受试者接收药物时,应签署书面的接收单据,并及时发送至试验药物管理人员保存、归档。


 


5. 应提醒受试者在AE或SAE时第一时间主动与研究者联系,研究者应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的要求详细记录受试者的AE/SAE情况,并按照相关流程进行报告,尤其注意SAE的报告。涉及到研究中心以外的治疗时,应提醒受试者完整收集并保存好各项诊疗记录,包括用药记录;条件允许时,请受试者将AE/SAE及相关治疗情况尽可能及时反馈至研究者,以便研究者及时了解情况,必要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疫情结束后,受试者应将各相关文件、记录完整地带回研究中心归档。以便核查时的解释。



来源:CCHRPP微信公众号